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走“霸道”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4:52 人民网 |
王素涛 “同竞争对手合作!越是劲敌,越要合作!”国资委监事会主席段瑞春语出惊人,“这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一条策略:与竞争对手不是老死不相往来,而是实行强强联合,这样才会长久保持垄断地位。” 现任国资委监事会主席的段瑞春,曾牵头完成了我国技术合同法和科技进步法等重要立法工作,是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参与知识产权谈判的重要代表之一。在2003年9月13日召开的“2003年中国科技产业论坛”上,他细致地分析了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几点策略。 根据自己多年的“实战”经验,段瑞春介绍说,跨国公司与竞争对手不是老死不相往来,不是彼此对峙,而是在对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的风险作出精细的安排的情况下,实行强强联合。为什么这么做呢?他说,跨国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加快在重大技术上的突破,谋求对未来市场的持续垄断。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一个现象。当然,前提要通过谈判,对于技术份额、产权份额和市场份额作出安排。 谈到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借鉴跨国公司的哪些策略时,段瑞春指出,跨国公司一直努力促进本国政府把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到国家技术标准,并进一步融入到国际技术标准。因为取得了专利以后,技术优势成了产品优势,如果把这项专利技术形成了国家标准、形成了国际标准,那就等于把产品优势转化成了产业优势。这是我国中药产业等领域值得借鉴的一个策略,中药产业是我国的优势产业之一,企业应试图建立自己的标准,并努力推广成为国际标准。 段瑞春呼吁中国企业界,要重视目前与国外跨国公司存在的观念差距、知识差距和管理差距。他强调说,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要重视目前存在的一些著名商标被淡化和稀释现象。他举例说,我国一家知名酒业集团,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形成系列,将原有品牌的个别字做了改动,其实这是品牌的“自我淡化”,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上讲是不足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