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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不应打折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3:37 中国青年报

  李坚

  在一篇报道云南孙万刚死刑改判无罪案件的文章中,最高人民法院刑审庭一位庭长认为,“疑罪从无,无罪放人”是审判机关一种理想的追求。具体到个案时,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特别是在有罪证据不能排除的情况下,更要慎重(5月13日《人民法院报》)。这种看法,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疑罪从无”要“留有余地”的观念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仍占有一席之地。

  “疑罪从无”是由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规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公权运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公权的独立、自治的主体地位。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受益者主要是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它同时也要求阻止公权随意决定开始刑事追究、无根据地决定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仅带动了整个刑事程序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而且对于提高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保护个人不受政治权力干预,都有意义。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更是一项关涉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政治原则。

  尽管现在世界上众多国家都采用了无罪推定原则,而我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也在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内容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但司法领域仍有人认为全盘采用无罪推定的时机还未成熟,理由是当今中国公民对于打击犯罪的要求要大于制约司法权力的要求,在人民的打击犯罪这个单一的刑诉价值取向还未得到彻底改观之前,为了打击犯罪,维持稳定,不宜全盘采用无罪推定;而且,我国的司法机关侦查、调查案情的手段不够先进,司法制度还不完善,采用“疑罪从无”,有可能放纵罪犯。

  面对疑案,是选择“判”还是选择“放”,这涉及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司法活动也是围绕着个案进行的。因此,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有千分之一,但是对于被错判的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个别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罪都按照有罪处理,则会冤枉更多无辜的人。权衡利弊,采取“宁纵勿枉”的原则,即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现代司法观念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为此,就要彻底根除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头脑中残存的无罪推定要“留有余地”的观念,因为它往往是造成有罪推定的前因,孙万刚原被判死刑就是一例。公安机关根据孙曾在现场的表象,就“推定”孙是杀人犯,为了取得证据只得采取类似“轮番审讯”等非法取证手段。这样,无罪推定的“余地”就留给了刑事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使他们承担了侵犯人权的“有罪”责任。其实,司法机关在使用其惩罚犯罪的权力的同时,还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搜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从这一点上说,执行“疑罪从无”也不应打折扣。

  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无罪推定的“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如果“疑罪从无”还留有余地,尽管这次孙万刚由死刑改判无罪,却无法保证类似冤案不再发生,也无法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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