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过激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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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3:37 中国青年报 |
毛飞 甘肃省榆中县定远镇蒋家营村的村民蒋应军因拒绝当地政府征地,携带汽油桶、液化气罐堵在自家土地前,欲以自焚的方式解决纠纷。蒋应军在与当地警方对峙了5个小时之后,终于寡不敌众,被警方制服并被押上警车带走。(5月14日《兰州晨报》) 近年来,普通公民以“过激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且发生频率有日益增高之势。越来越多的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开始凭借跳楼、自焚、卧轨等自杀、自戕行为对侵权者和社会施加压力,以期得到舆论与高层领导的关注、支持,最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虽然不少人认为这类“以死相抗”的维权活动属于“过激行为”,行为方式过于偏激,不值得肯定,但“过激维权”现象的日益增多,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如何减少“过激维权”行为,是我们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过激维权”使维权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却未必能够终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公民选择以死相抗,也未能获得他所希望的结果。 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之所以发展到“过激”,是因为侵权者为侵权行为付出的代价太小。并且,侵权者的侵权代价与维权者的维权代价之间没有任何正相关关系。即便维权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侵权者们也不会因此承担更大的侵权代价。 政府或其他组织出于公共利益,可以对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但必须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足够大的代价———这种代价通常体现为给予公民合理、公正的补偿———这其中反映的是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平衡。但在现实中,很多侵权者并没有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这样的侵害就成为“过分”的侵害,是对社会公正的颠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侵权的代价太小,侵权者会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面对越来越“过分”的侵害,维权者只能为维护权益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此导致一种恶性循环。 公民固然可以为捍卫自己的权益不惜代价,但一个成熟的社会绝对不应该让自己的公民为维权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更何况,即使公民付出了巨大代价,他们的合法权益也照样逃脱不了侵权者们的侵害。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应当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以保证侵权者的侵权代价与维权者的维权代价成正比关系;维权者为维权行为付出的代价越大,侵权者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代价也就越大。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巨大的侵权代价会迫使侵权者放弃“过分”的侵害行为,而公民的“过激维权”行为也就会随之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