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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根治刑罚执行中的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3:47 新京报

  社论

  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联合开展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据悉,这一专项活动是为清理纠正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而展开的。

  司法的腐败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相比之下,刑事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及裁判过程中的腐败更为人所注目,刑罚执行中的腐败则往往因过于隐秘,而较少受到关注。这符合民众的心理习惯,普通人看重的是罪犯会否被抓获,裁判结果会否符合社会的预期,而不是罪犯如何执行已被确定的刑罚。

  一段时期以来,随着一些个案的披露,刑事执行中的腐败现象逐渐显山露水,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更是屡屡成为罪犯逃脱制裁的首选手段。在震惊全国的辽宁“虎豹”案中,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缓的黑老大邹显卫,通过“两减一保”,只坐了5年牢就神气活现地走出了监狱大门。

  邹显卫的“保外就医”之路完全是由金钱铺就的,这与其他形式的腐败并无二样。值得注意的是,不独保外就医,包括减刑、假释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也已沦为一些执法者赖以“寻租”的资源,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发租”,并通过其代理人收取“租金”。

  人一旦为金钱所奴役,必产生疯狂,这也是林林总总的腐败共有的特征之一。在对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拷问之外,我们更应关注刑罚执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标准不一、监督乏力、责任不清和审批的程序不当等缺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是司法文明的象征,并不因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就简单予以否定。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亟须从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去化解现有的弊端,弥补公正的缺席。

  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应更大程度上体现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在具体的责任人身上要实现责、权的统一。模糊的标准应予具体,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立法及数量庞大的内部规程必须废止,有保留必要的也应根据上位法予以修正以保持立法精神的一致。检察监督应从事后的监督走向同步监督,对发现刑罚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要及时介入并展开侦查,以刚性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保障软性的监督建议权。监管机关对罪犯进监时应执行全面和严格的体检制度,并给每位服刑犯建立健康档案。同时,废止除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上的审批权限,这样既还原了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的角色定位,又从根本上杜绝了执行机关的越权审批问题。也只有将监管与审批分离,方可达成有效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从而更好地促进执法统一和公正。法院可以通过听证或过堂等多种形式实现对保外就医的实质审查,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庭质询,鉴定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腐败,只要哪里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腐败就不可避免。防治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腐败,必须变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制度上的“绝对权力”为“相对权力”,只有实现监管与审批的分离,权力与责任的一致,腐败方可遏制,舍此,应别无良途。本报特约评论员王刚桥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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