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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陪审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5:07 人民网-人民日报

  王公义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人民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如何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由于许多人没有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想理念及实际运作提高到司法民主和监督法院审判的高度来认识,如认为人民陪审员没有法律知识,审判中不起作用,降低了司法效率等。这种简单的、片面的、个案的看问题的方法导致了理论上的误区和实践上的无所作为,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成了可有可无。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具体规定为:(一)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但并不是所有一审案件都必须适用,具体哪些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合议庭中陪审员比例未作硬性规定;(三)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四)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付,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这种适用案件及合议庭组成比例的弹性规定,从基础上架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使人民陪审员的司法民主及监督审判的职能难以实现。

  以上两种现象已引起法律界、法学界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就此项法律制度重新进行审议,以期修改现有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与生俱来即代表民主的司法民主和监督审判的法律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大力提倡政治文明的今天,更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特别是由于现代社会发展迅猛,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再完善的法律规定也总是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所以很多纠纷法律不可能有明确规定的处理办法,需要法官适当裁量。这就需要一种民主化的监督机制,不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也是现代法制和现代民主的要求。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应该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成为人民管理社会及司法事务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其次,在修改三大诉讼法律时应明确规定哪些案件适用、哪些不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合议庭组成比例,变弹性制度为刚性制度,在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再次,建立起对人民陪审员的科学管理体制。人民陪审员既然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一项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对于体现一般人民民主权利的人民陪审员,应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和罢免,其中包括拥有一般专业技术的人民陪审员和对于特殊案件需要的特殊专门人才,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崇高的法律地位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神圣,确保其职责的实现。同时,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作为一项司法行政工作,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人民法院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人选的推举、初步的考查,以及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以切实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作者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19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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