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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老赖”高消费可获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8:49 南方日报

  佛山禅城区法院在省内率先试行《限制高消费令》

  举报“老赖”高消费可获奖励

  《限制高消费令》主要内容

  《限制高消费令》是对被执行人行为自由的一种限制,适用对象主要是对法院生效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自然人的限制内容

  (一)限制其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限制其购置生产、生活上的贵重物品;

  (三)限制其乘坐飞机、乘坐豪华客船、出租车、驾驶及乘坐小轿车等高档的交通工具;

  (四)限制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外出旅游、度假;

  (五)限制其本人及配偶在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高消费;

  (六)限制其子女就读贵族学校、出国留学;

  (七)限制其本人、配偶投资、兴办新的经济实体。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限制内容

  (一)限制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三)限制其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

  (四)限制其单位年度分配花红;

  (五)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本报讯(记者/梁宇 见习记者/刘凯 通讯员/王鹰 区惠妍 黎青松 肖启明)昨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了《限制高消费令》新闻发布会,宣布试行《限制高消费令》。据了解,这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限制高消费令》的首个试点。《限制高消费令》的出台,将有望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让恶意逃债无法得逞

  限制高消费令,是指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为公民的,在未履行义务前,其消费行为将受到限制。

  据了解,目前许多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故意采取转移、隐藏财产等手段,在司法部门面前伪装出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拒绝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使已经生效的裁判得不到兑现。而另一方面又私下进行高消费活动,一掷千金,肆意消费和挥霍。法院由于很难找到他们的财产,也就无法对他们实施法律制裁。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理论论证,决定推行《限制高消费令》,希望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堵住法律在执行工作中的漏洞,使恶意赖债者“有钱花不了,有钱不敢花”,让他们恶意逃债的目的不能得逞,从而迫使其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

  其实,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法院扣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等各项强制措施。禅城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限制高消费令》是执行制度自身不断发展的产物。以往传统的、粗放型的执行方式和方法已经不足以抗衡新形势下的“执行难”问题。

  被执行人只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一项新的改革措施,禅城区法院负责人表示,这项措施的推行是完全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与原有法律完全吻合,一脉相承。据了解,目前国内许多省份已经推行了类似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在保留这部分费用前提下,剩余财产属于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财产,必须交付执行,不能随意处理和消费。

  据介绍,禅城区人民法院实行《限制高消费令》之后,对于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的认定,将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标准的规定为依据予以认定。明显超过认定标准的生活品和生活费用不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应依法予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情况下,经常出入高档酒楼、娱乐场所并由自己支付费用,就证明其有超出日常生活水平的收入,表明其有履行能力而不予履行。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违反法律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一般情况下,若被限制人未经法院同意进行高消费的,一经查实,将按隐藏、转移财产论,并视其行为情节的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将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监督

  《限制高消费令》出台后将如何进行有效实施?针对这一问题,禅城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公告制度、举报奖励制度、法警24小时值班制度等配套制度加以完善。同时,禅城区人民法院还承诺,在佛山市区范围接到举报30分钟内,将赶到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举报情况属实,在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之后,将其带回执行局依法进行处理。

  去年,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规定及补偿办法》,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措施对改变“证人出庭难”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禅城区人民法院正是在此经验的基础上,推行针对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的。他们希望通过这一举措,动员更多的人积极协助、配合法院对被限制高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的消费情况进行调查。

  举报奖励制度规定,任何公民、单位和其它组织,如果发现被限制人有违反规定情形并加以举报的,将得到执得款项中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费用作为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定期公布被限制人涉案情况

  禅城区人民法院负责人透露,该院将定期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传媒,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的涉案情况进行公布,使广大群众在与其进行经济往来时更加小心,减少和避免新纠纷的产生。据了解,该院目前已经将首批被限制人的名单公布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

  限制不影响人权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自由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如果使用不当,极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影响。如果动辄就对被执行人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不仅可能造成执行权的滥用,而且不能体现这一措施的优越性和有效性,也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此,禅城区法院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严格掌握限制的对象和适用程序。首先,在限制的对象上要进行严格控制,将其限制在一个较小的群体范围上。其次,在适用的程序上将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凡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案件,一律经合议庭合议,然后报院长签发,以体现强制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银行欢迎《限制高消费令》

  由于考虑到《限制高消费令》的具体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相互配合,禅城区人民法院还通知了税务、工商等部门参加昨天的新闻发布会,另外还有经常受到逃债困扰的佛山各大银行。

  前来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中国银行佛山市分行代表戴菁说,近期佛山金融机构联合办公室联合各金融机构就制裁逃债人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商讨,但是这样联合监控的范围太窄,只限制在金融机构内,难以在实质上遏制恶意逃债行为。禅城区人民法院推行《限制高消费令》,就为社会各界联合行动创建了一个操作性更强的平台,并提供了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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