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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童校内摔伤告学校 校方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02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黄果

  在校小学生在学校跌伤了嘴,学生家属状告校方没尽到照看的义务。日前,白云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学校应承担30%的责任。

  8岁的敏敏(化名)是广州市白云区同心小学的学生。2003年9月17日下午3时许,下课铃一响,敏敏从二楼向下飞跑,要去找同学一起玩。当她跑到一楼一年三班门前时,正好踩中一摊积水,随即摔倒在门前的花基上,她的嘴巴因为碰到花基的石头上,顿时鲜血直流。在旁的同学见状立刻将她扶到值日教师的办公室,随后转送到附近的卫生站紧急治疗,同心小学随即打电话通知敏敏的母亲,但没有联系到,直到当天下午5时,敏敏的母亲才知道此事。

  此后,敏敏经过多次复诊和治疗,但还是留下嘴唇错位的后遗症。敏敏的家长向学校索要治疗费和损失赔偿,但双方商谈未果。敏敏最后起诉学校,索赔7万余元。

  在庭上,敏敏的家长认为学校有几大过错:首先,学校地面积满污水,突凹不平;第二,敏敏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应该由老师照料看管,由于老师的疏忽大意,才导致她受伤;另外,事故发生后,学校只把她送往医疗水平较低的卫生站,以至她留下嘴唇错位的后遗症,而且她的妈妈没有接到学校的及时通知,因此校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校方则认为,该事故是一起意外,并不是学校没尽到义务,也不是教学设施不完善,校方已经多次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她们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不许在楼梯打闹、在操场上追逐,因此校方没有责任。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敏敏作为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但她在下课期间没有听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奔跑下楼以至摔伤,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没有尽量到完全管理义务,且出事后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30%的损失。故法院最后判校方赔偿各类费用共5018元。(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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