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也收上班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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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03 南方日报 |
呼声 编辑同志: 我们是1997年至2000年大、中专毕业,由电白县人事局于1998年至2000年统一分配到电白县那霍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干部。当时,镇政府要求每位新来干部必须自己或发动亲戚、朋友存款3万元入农金会才能上班。 1999年12月,省财政拨款退还了农金会的存款,但就在那时,镇政府又要求我们按照上班时间的长短,把那笔存款中的1万元或1.5万元转到镇政府财会办,当作上班按金。并开具收据、盖有镇财会办公章。在这份合同上,甲方即镇政府却没签名、盖章。我们怀疑这份合同的有效性,加上亲戚、朋友追债,于是我们多次向镇政府强烈要求退还我们的上班按金。2001年12月,镇政府向我们每人退还了3000元上班按金,今年四月中旬又退回每人3000元上班按金,直到现在,每人还被扣着4000元至9000元的上班按金。 我们真是万般无奈,只希望镇政府能早日退还我们余下的上班按金。电白县读者 记者调查 记者就读者反映镇政府收上班按金的情况采访了电白县那霍镇张镇长,张镇长确认读者反映的上述情况基本属实。张镇长表示,尽管这是上届镇班子遗留下来的问题,但本届镇领导已经给予足够的重视,今年4月中旬镇里便设法退回每人3000元。对于上班按金未退部分,镇里承诺今年内退回。 镇政府收取上班按金的做法在法理上有何不当?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律师,刘律师指出,上班收取按金,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收取按金,实质上是变相收取保证金,这与劳动法律法规是明显相违背的。政府应该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立即全部退回收取的按金。 姚楚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