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厂长状告公司 领回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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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1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见习记者/姜岩 通讯员/朱丽斯)国际劳动节刚过,一位劳动者就将自己原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这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员工2003年国庆节等节假日的工资。法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取回了应得的8000多元补偿金。 『案件回放』 要求补发节假日薪酬 原告姜某于2003年6月30日受聘为被告一东莞××电机厂的生产部厂长,该电机厂是被告二(香港)××中国有限公司在横沥镇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姜某与电机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聘用期自2003年6月30日开始,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人民币6000元等,原告并签署了入职表,表上注明“每周正常上班六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厂工作基本正常。2003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节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继续上班,无休假。2003年10月13日至2003年12月11日期间共有8个星期六,除11月22日、12月6日上午外,其他6.5个周六均在工厂上班。2003年11月21日-25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了10月份工资。2003年11月28日,被告厂以原告在工厂管理、技术方面不能达到要求为由,按合同要求提前两星期通知原告终止合同,终止时间为2003年12月12日。原告领取工资后认为,被告尚欠部分工资余额,以及未支付休假日薪酬等费用,遂于2003年12月22日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申诉。 『法院说法』 节假日工资要加倍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是我国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休假,否则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计算工资报酬补偿。另外,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星期六工作应视为加班加点,并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且须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计算。 另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东莞市人民法院横沥法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按工资的300%支付原告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按工资的200%支付原告周六工作的工资报酬,并支付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几项合计,姜某共拿回了8000多元的补偿金。 『专家评案』 劳动者要敢于用法律维权 相关专家认为,就这一案件而言,从赔偿金额来说并不多,但是这位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案所体现的最大意义。据了解,在东莞,很多公司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利用节假日强制员工工作的现象,可员工敢于真正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把用工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告上法庭的却寥寥无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