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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报社评:港议员无权针对全国人大提动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24 中国新闻网

  不顾中央驻港机构的‘高度关注’,不顾作为地方立会议员的角色规范,香港立法会议员何俊仁仍然坚持在今天提出一项所谓的有关‘遗憾’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普选的议案。

  在香港回归和基本法付诸实施已近七年的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辖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竟然还出现这样无视基本法,无视国家宪法,坚持对抗中央政府的行为,实在令人痛心和愤慨!

  只要对政治和法律稍有常识的人都不难理解,任何单一制的国家,对地方政府的权力是‘授权’而不是‘分权’。中国就是单一制国家,并非实行联邦制,而香港则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按基本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香港立法会的权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由此,不难得出结论,香港立法会根本无权提出任何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的动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何质疑,都超越了基本法赋予其的权限,与其宪制地位严重不符。

  另外,依照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订,但不得与基本法相底触。所以,按现在的立法会议事规则,虽然规定议员有提出个人动议的权利,但不得提出似辩论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样的动议,即使这些动议没有法律效力,却与基本法的精神背道而驰。严格地说,只要提出来就等于是违法了。

  有人拿议员在立法会发言有完全自由、法律不追究的特权来为动议辩解,亦有人受到所谓‘不让动议上会,就等于剥夺议员权利’谬论所误导。对此,必须区分立法会议员在议会的言论和提出动议的区别,前者固然是自由且不受法律追究的,但若演变成为立法会的一个动议,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正如一些论者所说,提出动议是‘公务言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基本法并没有赋予特区立法会议员不受任何约束地提出任何动议的权力,这与议员的个人言论自由不可混为一谈。有人提出针对人大常委会的动议,目的在于通过议员的身份和权力,图谋通过特区立法机构,反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人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依法作出的权威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容质疑和挑战,包括香港立法会在内,必须认真依法贯彻落实。作为特区的一名议员,更是有义务模范地执行人大的决定,又岂可针对决定提出所谓的遗憾动议?而提出如此动议,恰恰暴露了某些议员罔顾法律,不明事理,不明操守,明知故犯,挑战基本法,不愿意接受‘一国’是‘两制’前提的事实。而人们有目共睹的是,这些议员在就职时也曾是举过手发过誓,要拥护基本法的,不知是早已忘记了誓言,还是发誓本来就是自欺欺人。对于这样无视法治,不守承诺,对抗中央,不利香港的行为,市民岂可不察挂!(香港商报5月19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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