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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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9:4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畅)为凑人气、图热闹,商家开业、楼盘入伙等商业性庆典往往乐于邀请活泼可爱的中小学生号鼓队、礼仪队表演助兴,今后在深圳类似这样的商业性庆典将不可能出现未成年学生的身影,否则学校主要负责人将被予以行政处分。 4月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作出专门修改:“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并于昨天正式公布实施。按照《办法》,违反此规定的将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深圳实际情况,《办法》同时作出了多项特别规定。包括: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任何人也不得让未成年人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有色情、淫秽、暴力或者凶杀等危害未成年人内容的书刊、图片、影视制品和电脑软件等作品; 另外,凡属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工。(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