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破相学校免主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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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11:07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黄果) 小学生校内受伤,学校被判赔偿的案件已司空见惯,可校方能否以已进行过安全教育为由免责呢?记者日前从白云区法院获悉一案,法院认为该学生没有遵守学校安全教育的要求,奔跑下楼,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只判学校赔偿5000元。 8岁的心心(化名)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学的学生,2003年9月17日下午下课后,心心从二楼向下飞跑,不料跑到一楼一年级三班门前时,心心踩中一摊积水,摔倒在门前花基上,嘴巴跌破鲜血直流。当天下午5时,心心的母亲接到通知。此后,心心经过了多次复诊和治疗,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随后,心心的家长向学校索要治疗费和损失赔偿,但双方一直没有谈成,一气之下,心心家长上庭起诉学校,索赔7万余元。 在庭上,心心一方认为学校有四大过错:一、学校地面积满污水,凹凸不平;二、心心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应该由老师照料看管,出事是由于老师疏忽大意导致;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把她送往医疗水平较低的卫生站,以至治疗后,留下嘴唇错位的后遗症;四、心心妈妈没有接到学校的及时通知,因此校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校方辩称,事故完全是一起意外,并不是学校没尽注意义务,也不是教学设施不完善,而且校方已经多次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她们注意上下楼梯的安全,不许在楼梯打闹,操场追逐,因此他们没有责任。 白云法院审理认为,心心作为在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而她在下课期间没有听从学校的安全教育以至摔伤,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校方没有及时清理积水,没有尽到完全管理义务,受伤后,没及时将情况通知家长,也没尽到完全保护义务,因此还是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应赔偿30%的损失。故法院最后判校方应赔偿包括3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5018元。(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