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罚代刑”的绝好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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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0:21 红网 |
最近,在阜阳奶粉中又出了一条消息:即有二位工商所副所长因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与贿赂,以违法调解以罚款了事,不调查、不汇报、不依交司法部机关,并在即将案发时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日前被阜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事)拘留(《中国青年报》5月18日新闻版)。读了此消息,笔者觉得这是一个对行政执法中早已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绝好的警示。 其实,只要是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的人大多知道,国务院在2001年7月就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百一十号令),其中对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的移送,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且其中也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失职渎职追究条款。但在这行政法规颁布至今,至少对本人来说,却是首次在媒体看到行政执法人员被以涉嫌“不移交罪”追究责任的。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看到的,在相关的社会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及人员的追究大多停留在贪污受贿方面,但在事实上,行政机关在相关的执法工作中,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涉嫌犯罪案件大多采用“以罚代刑”的经济处罚方法结案了事,以致不仅使一些涉案人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处罚,同时也使社会公众觉得一些行政机关的执法成了事实上的“只罚”,而如此的“自利”式查处也给日后社会的更大危害发生留下了隐患。 令人欣喜的是,随上述有关执法人员的查处,相信实际上即是一个从严治政的信号,同时也是对相关行政“以罚代刑”的绝好警示。而从现代民主社会所该有的制度层面看,倘若负责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机关自身都没达到规范的要求,那就很难使人相信会有一个规范的、让人信服的社会秩序。而这一点,不仅已被上述的阜阳奶粉案所证实,而且也同时被在此之前的毒米、毒火腿、乃至刚发生的毒酒案所再次证明。 所以,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监督之中,特别是要对已发生的社会案件中查一查,看看是否有行政执法的失职存在,只有严格的权力规范与失职渎职追究,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生活秩序规范。否则,如只停留于危害发生后的事后追究,那结果同样也可能会是恶性循环。想这决不会只是笔者个人的危言耸听! 最后还想说,愿上述“不移交罪”成行政执法“以罚代刑”的克星。(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