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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偷看孩子日记关单位何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2:25 新京报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同时,办法的第43条对违反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第10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19日《南方日报》)

  诚然,在家庭中,家长必须尊重孩子的权利,但是对于深圳的规定有一点我始终搞不明白:家长偷看孩子的日记关单位什么事,为何要“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如此规定使人觉得:法律默认了单位是家长的家长,可以对孩子的家长行使类似于族长的权力,以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这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不相符。

  其实,任何一个明理的人都明白,家庭关系和雇用关系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关系:家庭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而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家长为何能够管理自己的孩子?就是因为父子与母子等特定的身份关系决定的,两者之间是一种亲权关系,权利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如,妈妈必须保护三岁小孩,反之三岁的小孩则没有保护妈妈的义务。而家长与单位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在权利义务上是平等,只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单位与职工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职工只有在劳动关系的范围内服从单位的义务,而在劳动义务的范围外单位并无强求职工服从的权力。

  笔者很忧虑地看到,在这里深圳用法律的形式将家庭身份关系与劳动契约关系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得单位有了以道德的名义处罚职工的权力,从本质上也就使得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失衡之虞。笔者始终认为,让单位侵入家庭的领域,将会对个人的权利形成威胁。

  诚如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因所言:迄今为止的进步的社会进步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奴隶社会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完全占有,到近代的劳动契约关系的建立正是证明了这样的道理:除了劳动外,雇主并没有天生的道德权威,对于雇工的家庭关系雇主没有权力说三道四。

  总之,我反对授予单位干涉家庭的权力,单位必须止步于职工的家庭,家长偷看孩子日记,可以由警察管,可以由法官管,也可以由社区管,但是我坚决反对单位介入,因为这样有从契约到身份倒退的危险。月明楼(江苏职员)相关报道见今日A14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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