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拒载应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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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4:49 深圳商报 |
针对北京朝阳区一产妇因多辆出租车拒载,没能及时赶到医院救治而惨死的新闻,有媒体批评了拒载司机的冷漠,认为拒载司机应为此承担道德责任。但笔者认为,由于从事公共运输服务的特殊性,出租车司机拒载不仅应承担道义责任,更应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部颁发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车内无乘客,且无其他任务时,遇到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乘客。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服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要求。” 这就是说,出租车亮着“空车”的小红灯在路上行驶,就是司机向乘客发出要约,表示我愿意把你送到你想去的任何地方。乘客招手拦车,就表示承诺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拒载”,拒载司机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是交通部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条款,实质是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强制缔约义务,把不得拒载的义务法定化。强制缔约义务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为了让公共服务部门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职能,满足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对社会弱者的救济。例如,自来水服务,居民不可能有别的选择,自来水公司自然就不能随意拒绝用户。 从这起出租车拒载的情况来看,仅仅因为是送伤者去医院,就置这种义务于不顾,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对于急需送医院抢救的危重病人,拒载无疑会延误时间,其后果是“的哥”应当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可以说,拒载延误了抢救时间与伤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于这种拒载行为,完全可以按有关法律,追究他们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者:陈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