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集中管辖 大多数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得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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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0:19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5月19日讯(记者李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今天举行的第17届国际仲裁大会中外法官会议致辞中说,目前,中国法院设置专门机构,通过实行受案集中管辖等制度,依法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据悉,我国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依法严格按照四个原则进行司法审查,使绝大多数的仲裁裁决得以执行。 我国于1987年加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非常重视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特别是重视中国法院是否严格按照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从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工作。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介绍,我国法院在仲裁司法监督中,注重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适度审查的原则,既强化法律意识,也强化仲裁民间性意识,执行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二是坚持程序从严的原则,实现全国范围内对涉外裁决审查中适用法律的统一;三是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我国相关法律对关于撤销和不予执行裁决事由的规定中,不包括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维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执行;四是坚持维护主权的原则。执行法院一旦发现仲裁裁决有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即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近八年间只经办了一例此类案件。 另据与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12月到今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起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共31件,其中只有一件被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该院从1996年3月到今年4月,还受理了244件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其中只有3件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重新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承办的多为涉外仲裁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