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裁判文书改革 摒弃"八股"式文风情理法律交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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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10:19 法制日报 |
本报讯(记者潘从武吴亚东)长期以来,最能直接体现审判成果的裁判文书,由于过多地注重了司法功能,而忽略了对大众进行感化教育、引导和规范的普法功能。近日,新疆高院在全区20个中级法院和一个基层院进行了一次裁判文书评选活动。通过评选,人们发现,新疆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正悄然向更多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转化。裁判文书正在突破“八股式”的文风,闪耀出以人为本的光芒。 下面的裁判文书是一个范例。当事人周某之夫车祸死亡,单位给周某补偿8万多元钱。为了这笔钱周某与公婆进了法院。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改判周某再给公婆1万元钱。法官认为,虽然本案在法律上已审结,但却难以修复公婆与儿媳的亲情创伤。为此,在裁判文书上附加了一段“后语”:“本案当事人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公婆涉讼求保自身权利,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同样遭受不幸的儿媳周某和孙子今后面临的艰难缺乏应有的同情,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摒弃前嫌,相互帮助、重修亲情,是公婆与儿媳需共同努力的目标。”周某看完判决书后十分感动,主动将判决的钱数给了公婆。 这个裁判文书,因为有了情理与法律交融的法官感言,从而使严肃的审案充满了人性的光芒。使当事人不仅受到了法律教育,而且受到了道德教育。试想,如果法官的这个裁判文书不是合理合情,结果很可能是一个“执行难”。 对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是展示法官业务水平的一个窗口。长期以来,最能直接体现审判结果的裁判文书,由于过多地注重了司法功能,而忽略了对当事人的引导和说理。这几年,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要求法官断案不但有理有据,还要有理有情。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疆高院在全区法院范围内全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这次评选,我们把重点放在了事实和说理部分,也就是说,我们要求裁判文书不仅要向当事人展示公正的结果,还要展示公正的过程,要让当事人赢的明白,输的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