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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主任收集学生童子尿侵犯学生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0:14 红网

  5月20日《重庆晚报》以“小学教导主任为增功力课间收集120瓶童子尿”为题报道:“小学教导主任谭廷明练功入迷,为增加功力,指派一年级、学前班、幼儿班等班主任为自己收集童子尿泡药酒。这是5月12日石柱县黄鹤乡小学发生的一起荒诞事”。

  读了以上消息,令人感到荒唐好笑;喝童子尿这一“国粹”想不到在21世纪还会在学校复活。喝尿曾被李敖称之为“喝尿文化”,他在《李敖自传》中就记载了“挑水夫喝尿”的情节。李敖说他小时随父在太原居住,一个挑水夫曾找他要尿喝,说“童子尿”可以治他的病,但不久他就死了。李敖嘲讽说,喝童子尿治病,本是中国的传统医术之一。看中国文化、复兴中国文化,可别忘了这一“喝尿文化”。

  教导主任喜欢“喝尿文化”,这本是他的私事,如果不涉及到学生,我们无权过问。但他利用手中的实权,分配任务似的要老师找学生给他接尿,这就问题多多了。首先是他做了不符合教导主任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教导主任的职责应该是管好老师的教学,而与教学任务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事教导主任无权安排。既然他已经安排了,这只能说他是越权或是“公器私用”。老师本来可以不听他的这种荒唐安排的,但碍于主任的权威,老师恐怕也属无奈。

  更要紧的是,教导主任的所为已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学生的身体发肤包括“尿”等属于学生自己所专有,任何人没有权利去索要它。如果你认为尿等专有物质有医药等功效,你首先应该征求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的意见,在经过同意或付出了报酬后你方能采用;不然,你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学生的私权。

  教导主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儿童的一些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如上所述,教导主任的行为属于不当获利,已造成了事实上的对学生的“剥削之害”。

  未成年人在学校应该享有21种权利,这些权利是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民法等相关法规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其中受“教育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尤其重要。教导主任的所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健康权”等各种权利。连学生家长都知道这一点,有家长称:“如是救命那还情有可原,未征得家长同意取孩子尿液做其它事情,侵犯了我们的权益。”

  我们已经处于一个权利文化的时代。国家已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教育工作者更是不能漠然视之。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任何时候都要首先把尊重和保障学生权利放在首位。教导主任既然已经侵犯学生权利,该当何罪?笔者拭目以待。(稿源:红网)(作者:徐晓)(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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