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死谁手各执一词 法官难断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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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0:41 人民网 |
一方提出梅花鹿死亡是受施工单位噪音惊吓所致,要求赔偿损失;一方声称施工噪音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而鹿死真因又实在难以鉴定,法院曾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或因证据不够充分,或因事实真假难辩,三次庭审均无结果。到底鹿死谁手?近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遇到的这起牲畜死亡纠纷案可真难断! 2001年10月,利津县陈庄镇孙某与他人共同投资50万元成立了一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梅花鹿饲养及鹿茸酒、鹿血酒生产。但是,好景不长,2002年12月份,附近一大型工程开工建设,施工队不分白天黑夜施工,汽车的鸣笛声、车厢后板开合卸土声发出巨响,噪音污染严重,再加上车辆行驶时掀起的尘土,顺风刮至鹿场,致使鹿业公司所养的梅花鹿不堪惊吓和暴呛,自2002年12月份至2003年3月初陆续死亡8只梅花鹿,其中3头公鹿,5头母鹿,另有两只梅花鹿受噪音惊吓越出鹿场围墙狂奔而去,下落不明。饲养者一怒之下,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78000元。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鹿死亡的检验报告单,证明鹿是无菌死亡,认为鹿死是因施工噪音所致。被告施工单位同时也提交了环境检测报告,证明施工所产生的噪声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昼间标准值75分贝。双方对鹿的死亡原因及具体的损失数额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鹿到底是否被惊吓而死?目前尚没有一家权威部门得出明确鉴定,而施工带来的噪音又的确给鹿业公司造成影响,法院只能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定。因此案事实比较复杂,经过三次开庭仍无法查清事实,双方的矛盾依然很尖锐。法院只好通过多种途径作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平息矛盾。最终,经协商,施工单位同意承担部分损失,支付给原告27000元作为赔偿,原告撤回了起诉。(宋光茂张吉山) (人民网济南5月2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