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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能将法律当作“常规”来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1:09 人民网

  网友:张东超

  近日,看到这样一条新闻,题目为“洛阳启动再审程序简便快捷了”,内容为,“一个生效民事或行政案件,要启动再审程序,按常规至少需花费一年多时间,现在洛阳利用‘检察建议模式’,最多不超过3个月。按常规,一个抗诉案件,由基层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同意,再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在研究通过后,再指令基层法院审理。在这样转了一个大弯儿后,又回到了原地。而洛阳市检察院和法院系统推出的启动再审程序——‘检察建议模式’简便快捷,即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行政裁判,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其中有错误,可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见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法审查案件,无论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都要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检察院。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答复理由不能成立,再按照常规程序进行抗诉。据介绍,这种‘检察建议模式’试行一年多,和运用常规抗诉程序相比,平均办案周期缩短1年以上。”

  以上新闻中的“常规”是什么呢?不论你是否想到,不论你是否惊讶,这里的常规其实就是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真不明白,严肃的法律、权威的法律、神圣的法律、人民的法律等等,在这里竟然可以突破,而且在突破的时候,还羞人答答,用美妙的汉语把人民的法律一美妙就美妙成了“常规”,结果反而却是欲盖弥彰!说到这里,自然还要提出一个问题:文中的司法机关有权突破文中的“常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再者,检察建议只是一种建议权,即建议他方如何处理的权力,并不是自己的直接处理权,焉能以建议权取代法律赋予自己的直接处理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在付出了沉重代价之后所作出的伟大选择,并且这一目标也早已写进了宪法,它要求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和规则,而违法者必受法律追究;更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都是法律和规则的忠实守望者,切不可去突破法律,更不可将人民的法律异化或者贬低为“常规”。

  类似的现象还很多。比如近日再次出现的,陕西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遥相呼应的“对依法应予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暂缓起诉”,以前曾经出现过的某法院将被告人应该接受的刑罚判作“社区服务令”或“植树令”,以及某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等等。所有这些现象(或者称作为改革措施)皆因其没有法律依据,因其本身违法而都不能长久,更不能制度化,总是在媒体上昙花一现。从这些现象中,得益的是少数当事人,这对全国其他类似的当事人来说就是最大的不公正、不平等,因为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同样情形同样对待”;得益的更是当事的少数司法机关,虽然这些司法机关每一次都在媒体上昙花一现,但却也耀眼,更足以名扬天下,“政绩”过人,以此铺就了通往先进的道路!相反,那些忠实遵守法律的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却成了后进,这又是一个不公正、不平等!因此,这些现象展现在媒体上的只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闪光点,而其实质则是司法工作中的“政绩工程”,是司法工作中的人治,它产生的利益很少,弊端很多,夸张点说就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建议各有关机关尤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早重视这类现象的危害,尽快予以清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推进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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