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违约也应给物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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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20 京华时报 |
作者: 肖宾来源: 本报讯(记者肖宾)昨天,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公布了《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于提前于今年3、4月份向全市征求过意见,此次定稿的正式文本中采纳了不少来自公众的建议,对物业管理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果业主有违约行为也应给物业管理公司赔偿。 新颁布的示范文本主要是为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提供指导,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时使用。而过去的物业服务合同通常适用于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使用。明晰收费 除了约定总的服务费用外,还明确对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进行约定;将价格形式区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将物业服务费用核算方式区分为酬金制和包干制。明确业主方违约责任 因业主方违约导致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且严重违约的,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物业公司方经济损失的,业主方应给予赔偿。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责任 物业公司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方有权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经业主大会持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后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应给予赔偿。 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方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清退。 针对时常出现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不撤出物业项目的问题,示范文本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撤出物业项目的义务,并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不撤出物业项目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