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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自杀者排除出医保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37 新京报

  议论风生

  这两天,我接连看到了两起挽救生命的事例,先是18日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节目中,我看到了特警部队为了营救了一名企图轻生的女子不辞辛苦,不计代价。接着,我又在20日的报纸上得知,5月19日,一名临产孕妇在去医院途中遭遇堵车,122指挥中心得到消息后,专门派出警车一路开道,将孕妇安全送入医院。生命,在如今的社会,已经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可是,在这样的背景中,我们的一些政策却显得是那么的不通人情。

  也许是夏天之前燥热的天气,让大家的情绪都有些反复,短短两个月,我就在工作中接触了四名因为轻生送到医院抢救的患者。这四名患者虽然都享受医疗保险,但因为是轻生,他们的医疗费用需要完全自理。

  制定这样的政策,当然是有其合理的一面:自杀是一个人主观上对自己的不爱惜,社会没有理由为一个人的主观行为来买单。

  我不知道这一政策是北京独有,还是带有全国的普遍性。但这样的政策,显然包含有对轻生者的漠视。它暗藏着这样的逻辑:自杀者身上的一切后果都属于“咎由自取”,社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这显然不是一个珍惜生命的逻辑。以此推论,那些选择跳楼的轻生者,我们也没有必要派出特警队、消防员来实施救助了,或者,他们的家庭必须为每一项救治措施的社会成本付款!

  其实,很多自杀者的后面都有值得同情的地方。在我接触的轻生患者中,有一位患者的家境就非常拮据,轻生者因病卧床已经20多年了,爱人如今也下岗在家,孩子的工作也不稳定。大约是感到自己越来越成为家庭的累赘,趁着家人不在,选择了服药自杀。为了抢救患者,他们家又增添了2万多元的欠款,虽然患者最后还是不治而亡……

  对于这样的患者,我以为我们社会没有任何理由袖手旁观。的确,所有的商业保险都不给予轻生者赔偿。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商业保险主要是针对意外进行的赔偿,自杀和意外是不同的概念。但医疗保险就不一样了,这是保证一个人基本医疗行为的基本保障,只要社会不认为自杀者没有资格接受社会的关爱,我们就没有理由将自杀者的救治排除在外。郑山海(北京医生)(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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