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薪酬该怎样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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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2:37 新京报 |
分析 北京市国资委近日决定,将用两三年的时间对其下属20家国企试行全新薪酬制度,其中,企业负责人最高收入不得超过员工平均收入的12倍。 北京市的这个新办法参考了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经营者的薪酬考核。后者拟定的薪酬制度起步阶段的年薪结构由“基薪+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一般比例为4:6,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后,当期兑现60%,其余40%在一个任期结束后,根据考核与任期审计的情况延期兑现。 作为国企的出资人,国资委当然有权为国企经营者制定薪酬考核办法。而且,如何规范国企经营者的薪酬制度,使企业负责人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与他们的贡献相匹配的薪酬,是我们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企经营班子薪酬的总体状况是,内部纵向差距已不小,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不仅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是员工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而且企业与企业之间,差距也很大。有的企业效益很好,可老总的收入并不高,有的企业连年亏损,可老总的收入高达百万元甚至千万元。出现这种结果,从体制安排上看,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出资人或其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国企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由于对国企经营业绩的真假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者薪酬挂钩的“效益数”,在不少国企类似于考生自己给自己“判分”;三是由于对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少数国企存在按“职”分配现象。 要解决上述问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自定薪酬的问题,控制薪酬水平的过快增长,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知名大公司的情况。 具体来说,在这些大公司中,高管的薪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和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稳定在一个固定水平,而后两者均为可变薪酬,三部分各占薪酬总额的1/3左右。换言之,在整个薪酬结构中,可变薪酬要占到2/3的比重,其中50%是长期激励。把可变薪酬设定为一个比较大的比例,其目的是使高管人员收入与企业业绩息息相关,而把长期激励作为可变薪酬的重要部分,也主要是平衡收益,避免高管人员为了追求短期绩效牺牲公司长远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好的薪酬制度的关键是要建立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把考核结果跟薪酬激励挂钩。同时,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可变薪资的比例应适当增加,这既便于薪酬与业绩相挂钩,又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而且对经理人也有好处。 目前,中国企业的董事会大多缺乏薪酬管理委员会,即使有,薪酬管理委员会也大部分缺乏专业的薪酬设计能力,而且在薪酬结构上,在国外高管薪酬结构中占很大比例的股权激励,在中国企业中,也根本无法实现或只能有限制地实现。原因在于,我们在薪酬决策过程中缺乏一种专业态度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这就是说,一些企业希望能够制定一个对高管人员有激励、有压力的薪酬,但却无法对相关的高管人员明确责任、权利和利益。比如,针对一个营销总监的职位,他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得到哪些授权,得到哪些与他业绩相关的浮动报酬?这都涉及一个科学评估的问题。 此种情况下,要解决国企高管的薪酬问题,我认为,应借鉴欧美及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通过建立有外部咨询顾问参加的薪酬委员会进行制定。而且,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一定要多元化,既有股东代表,又有企业高层,同时有工会代表,还要引入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协调好多重因素。 薪酬制度说到底是一种激励机制。不管国资委制定一个怎样的薪酬制度,关键在于,高管薪酬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国企的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有效激励作用。邓聿文(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