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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的旧闻缘何成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40 深圳商报

  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两条具体规定在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上发挥过的作用,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不充分的。这同时也让人们反思其可操作性方面的瑕疵与漏洞。

  19日,《南方日报》等许多媒体都刊发了这么一条“新闻”:深圳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包括孩子父母在内的监护人随意偷看未成年人的信件和日记将由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处分。但据笔者所知,这个办法,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早在1996年9月4日已就通过并公布,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第10条、第43条,至今一字未变!

  快8年了!许多媒体把这条“旧”闻当“新闻”争相转载,还有报纸还就此闻之“新”,在新闻特别注重时效性的今天,乍一看来有点奇怪。其背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倒很值得说上一说。

  从相关报道来看,该《办法》实施7年多后,不但是媒体错误地“以旧为新”,家长“感到意外”,教育专家“不清楚”,权利的被保护者———孩子们更是“一团懵懂”。如此多的人都从来不知有“父母偷看孩子日记要受处分”这回事,说明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人格尊严问题,社会各方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父母及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其实并未真正把这个问题放在心上。当年,条例公布实施时,想必深圳媒体已经全文公布,如果当时的家长、老师、教育学者等各方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出发,最起码把《办法》找出来逐条了解一下,应该不会有如今“以旧当新”的惊诧。

  连消息最灵通的媒体从业者都表示新鲜,足以说明该《办法》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达到应有的社会效应。一条法规从酝酿到公布实施,凝结着有关立法部门许多专业人士的心血,它需要经过调查研究、论证、草拟、公众反馈等各个环节。以法律规定调整人们的相关行为,促进社会有序、科学运转,是立法的本意与初衷。立法后,广于宣传,积极依法实施,让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才能达到立法的本意。否则,如果宣传不到位,实施不到位,法规对社会成员行为的实际调整效力就大打折扣,不但浪费社会法律资源,也是对法规严肃性的漠视。

  近8年来,似乎从未有家长因“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被处分,或因此构成犯罪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至少我们没有看到一例有关的新闻报道,公众没有得到相应的案例提醒,这应该也是旧闻成新闻的原因之一。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两条具体规定在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上发挥过的作用,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不充分的。这同时也让人们反思其可操作性方面的瑕疵与漏洞。该《办法》提出,对违反“不得隐匿、拆阅或者废弃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规定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说如今有许多家长是没有“单位”的,就算有,对员工在家看孩子日记的做法,单位有义务管吗?该谁去管?他不愿管你又能怎么样?还有,怎么样的“偷看日记”行为构成了犯罪?“刑事责任”有哪些?你难道要因此把家长抓起来坐牢不成?难怪受访家长对记者说,这个“新”规定几乎不对他们“查阅孩子日记”等行为构成压力。

  如果立法前考虑得周全一点,长远一点,立法后宣传实施得充分一点,如此旧闻成新闻的事大概就难以发生了。

  作者:本报评论员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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