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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医生收受回扣,并非“无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40 深圳商报

  据《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瑞安数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但当地检察机关表示,无法认定其行为是否犯罪。主要原因在于处方权是医生的一种技术权力,医生收取药品、器械回扣不应在检察机关追究的范围内。

  如果说医生收受病人红包用的是处方权,确实没有什么“公务性”可言,不能按受贿论处。可收受药品、器械回扣使用的只是药品购销中的垄断权。回扣所得并不是脑力劳动所得,也不是利用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通过行医获得的回报,不属于吃“技术饭”一类,因此不能当作劳务性质看待。

  从我国相关法规来看,《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确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而我国《刑法》第387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可按受贿罪惩处。因此,对医生收受回扣以受贿罪查处,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江苏陈爱和)

  作者:江苏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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