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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6: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5月20日讯 记者费伟伟报道: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定并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其任命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负责人强调,《管理办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旨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此举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据介绍,《管理办法》总结了我国一年多来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明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规定企业法律顾问除内部产生外,可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人民日报》 (2004年05月21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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