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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年金建立须经集体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6:3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黄全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20日在此间强调,企业年金的建立必须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只有同时具备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三项条件才被允许建立企业年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说,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须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年金方案的制定中既要体现激励作用,又要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严禁成为少数人的利益工具。”

  作者:记者黄全权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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