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通行币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福彩造假者可处诈骗罪(新闻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7: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本报大篇幅报道了昆山市即开型福利彩票爆出特等奖造假“迷雾”,引起广大彩迷的极大关注。昨日记者就事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询问了有关律师,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认为,如果“造假”被查属实,造假者行为就是诈骗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赵胜律师认为,从“福彩迷雾”看,造假者无非来自三个方面,就是彩票发行方即国家福利部门、销售方即现场销售人员、购票方即欲领奖的陈某夫妇,但造假显然不会是发行部门、销售单位的集体所为,而只可能是个人行为。因此造假者只可能来自彩票印刷人员、运输保管人员、现场销售人员和陈某夫妇或协同人员当中。如果是有关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造假,其面临的法律责任都将是一致的,那就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该特等奖并未被冒领成功,因此,昆山彩票案中造假人员的行为应属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刑法规定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报记者 南冠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21日 第七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陈水扁“5-20就职”
飞人乔丹2004中国行
乌鲁木齐发生坠机事件
美英军队虐待伊俘虏
伊临管会主席遭袭身亡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
莎拉-布莱曼演唱会
第57届戛纳国际电影节
首届中超联赛 汤尤杯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