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造假者可处诈骗罪(新闻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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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7: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昨天本报大篇幅报道了昆山市即开型福利彩票爆出特等奖造假“迷雾”,引起广大彩迷的极大关注。昨日记者就事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询问了有关律师,苏州邵雪明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认为,如果“造假”被查属实,造假者行为就是诈骗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赵胜律师认为,从“福彩迷雾”看,造假者无非来自三个方面,就是彩票发行方即国家福利部门、销售方即现场销售人员、购票方即欲领奖的陈某夫妇,但造假显然不会是发行部门、销售单位的集体所为,而只可能是个人行为。因此造假者只可能来自彩票印刷人员、运输保管人员、现场销售人员和陈某夫妇或协同人员当中。如果是有关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意造假,其面临的法律责任都将是一致的,那就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该特等奖并未被冒领成功,因此,昆山彩票案中造假人员的行为应属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刑法规定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报记者 南冠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21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