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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该发生的国家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46 南方日报

  一桩购销合同纠纷被作为刑事罪案起诉,一二审和再审合议庭均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而结果都是当事人受到法律追究

  一起不该发生的国家赔偿案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李希亮

  核心提示

  被告人丁俭铭、刘子强所谓销售伪劣产品案,最近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茂名市中级法院(2002)茂中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丁俭铭、刘子强无罪。

  两被告人历经一、二审和两次再审,在狱中度过了3年半的苦难时光。日前,两人已依法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545.9万元,并为其恢复名誉。

  供需关系 合作良好

  苏阀厂茂名销售处4年间共向茂石化销售阀门产品近5000台,金额达1900多万元,期间从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纠纷

  丁俭铭原系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茂名销售处经理,刘子强是该销售处的业务员,也是丁的妹夫。日前,当郎舅二人重新回到阔别4年多的茂名时,面对他们昔日经营得红红火火、如今却空空如也的销售处,两人不胜唏嘘。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下称苏阀厂)自1992年起便与茂石化物资供应公司(下称茂石化公司)建立了阀门的供需关系。1995年,经苏阀厂申请并经茂名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于同年7月设立苏阀厂茂名销售处。双方这种购销关系持续至1998年初。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7月至1999年5月间,苏阀厂茂名销售处共向茂石化公司销售各种规格的阀门产品近5000台,销售金额达1900多万元,期间从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纠纷。茂石化公司与茂名销售处签订的合同到货后,必须先由茂石化公司质检中心进行检验,再由检修公司或建安公司试压班试验合格并换上茂石化公司的合格证后,才准许入库和投入管道安装使用,而且合同规定质量三包。

  螺母断裂 莫名祸起

  郎舅两人被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为由抓起来,并强制处分财物折款达180多万元

  1999年6月24日,茂石化公司在炼油改扩建项目的柴油加氢装置P116管线试压中,发现有一个SEF商标的阀门轴套螺母断裂。茂石化属下的茂西公安分局便以丁俭铭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根据该分局侦查,1998年初,茂石化公司为加强合同订货管理,要求直接与厂家签约。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签约后要到苏州盖章,往返既费时,又增加费用,故1998年初苏阀厂有关负责人到茂名检查产品销售情况时,丁俭铭即向其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可否用胶布遮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茂名销售处合同专用章中的“茂名销售处”几个字,使其变成苏阀厂的合同专用章。当时苏阀厂的有关负责人没有明确表态反对,丁俭铭便认为领导同意了。从1998年2月开始,丁俭铭即用此方法与茂石化公司签订合同。至1999年6月,双方共签订阀门销售合同58份,其中有8份约定了阀门的牌号商标和生产厂家,另50份没有约定。所有合同的共同条款是:质量实行三包一年;合同发生纠纷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双方协商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茂名销售处在30份合同中全部供应了苏阀厂的产品,另28份合同供应了苏州高中压阀门厂(下称苏高厂)经营处委托大丰市阀门厂(该厂已通过国际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API标准认证,是苏高厂的联营厂)生产的SEF阀门459台,价值335万元。此外,在履行98-03-25号合同时,供应了21台由苏阀厂生产的900磅级阀门给茂石化公司作为A级阀门使用,货款65万元。茂石化公司经过检验,发现该批阀门有16台未达到A级管道使用标准。后经苏阀厂、茂名销售处和茂石化公司3家协商,一致同意由销售处出资15万元,并由苏阀厂负责将该16台阀门全部更换为A级管道阀门。

  本来,对于出现个别SEF阀门轴套螺母断裂的情况,茂石化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起诉至法院,要求保修或退货。可是,茂西公安分局却于1999年8月27日和29日先后把丁俭铭和刘子强抓起来,以此要挟丁俭铭的父亲,要其向茂石化公司退赔100万元才结案放人。尔后,强行扣押茂名销售处的皇冠牌小轿车和庆铃牌小货车各一辆,现金6.1万元,并冻结、划走其银行账户存款22.7万多元。随后,又出动公安人员,配合茂石化公司从茂名销售处的仓库强行拉走阀门450台。在对丁俭铭实施逮捕后,茂西公安分局又利用被告人处于劣势条件,强制其与茂石化公司签订所谓“主动提出经济赔偿”的《退赔协议书》,违法处分其财物折款达180多万元。

  令当事人质疑的是,茂西公安分局于2001年3月在给苏高厂的公函中,确认该厂经营处在与茂名销售处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属正常的经营贸易。与此相反,丁俭铭从苏高厂经营处购进SEF阀门销售给茂石化公司,却变成了犯罪行为。

  公诉换人 郎舅判罪

  检察院专案组认为其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建议“存疑不诉”,结果专案组成员被斥“不会理解领导意图”并被撇开

  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受理了该案后,认为丁俭铭、刘子强要求生产厂家“保质保量”,案中无材料证实其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合同中规定了双方产生纠纷的处理办法,应按合同规定来解决,其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丁俭铭、刘子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对其“存疑不诉”。

  不料,专案组被斥“不会理解领导意图”,成员被全部撇开,继而重新组织人员对丁俭铭、刘子强提起公诉。2000年10月24日,茂南区法院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丁俭铭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刘子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认定无罪 不被采纳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两上诉人与茂石化公司的关系是产品购销合同关系,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建议撤销原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却坚持要维持一审判决

  丁俭铭、刘子强郎舅二人坚信,总有一天会云开见日,水落石出。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两人同时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合议庭一致认为,两上诉人与茂石化公司的关系是产品购销合同关系,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建议撤销原判,宣告两上诉人无罪。但在提经茂名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却被坚持要维持茂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铁窗下,丁俭铭、刘子强开始了漫长的牢狱生涯。

  茂名再审 有冤难伸

  白发老人为独生子和女婿翻案奔走,钱财散尽,沉冤未雪,还背上几十万元的债

  为了给自己的儿子和女婿洗刷不白之冤,丁俭铭的父亲丁宜真忍辱负重,到处求“神”拜“佛”,倾家荡产。结果,钱财散尽,沉冤未雪,还为此背上几十万元的冤枉债。

  走投无路之际,丁宜真老人走进了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该所刘崇才、张家村两位律师听了老人的哭诉后,表示一定要为老人讨回公道。当天,两位律师便接受代理,向广东省人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省人大对丁俭铭、陈子强的申诉十分重视,先后3次发函给广东省高院,对该案进行检查监督。广东省高级法院受理后,当即调卷审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丁俭铭、陈子强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2年7月24日发出再审决定书,指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在省高院的一再督促下,茂名中院由审监庭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进行调查复核,经过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并向审委会提交了《再审审理报告》。报告指出:本案原判认定两申诉人构成犯罪有三个法律事实,一是申诉人变造公章与茂石化公司签约;二是申诉人销售给茂石化公司的459个SEF阀门有质量问题;三是申诉人违约销售了21台900磅级阀门给茂石化公司在A级管道安装使用。对于上述问题,合议庭一致认为:

  第一,两申诉人自1998年初至1999年6月,采取变造公章办法与茂石化公司签约所供产品绝大部分没有质量问题,茂石化公司明知这一做法却一年多从未提出异议,茂名销售处又是苏阀厂开办的下属企业,因此两申诉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未经授权委托而实施的无效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第二,两申诉人向苏高厂订购459个SEF阀门销售给茂石化公司,该公司在进货时即对每一个阀门进行过检测,安装前还经试压班有关技术部门检验过,且一直未对品牌和质量提出异议,出现质量问题后,现仍有153个SEF阀门在继续使用,另库存162个待用。即使个别产品不合格,也是“三包”的范围,属民事法律调整,不属刑事犯罪。

  第三,关于用900磅阀门代替A级阀门问题,首先阀门没有A级、B级和C级之分,只有压力等级之分和A级管道使用、B级管道使用及C级管道使用阀门之分。900磅级阀门只是未达到A级管道使用要求,但不是不合格产品,更不是伪劣产品。茂名销售处已于1999年8月出资对该批阀门进行了更换,这属于已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原审认定该批阀门是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两申诉人与茂石化公司所签订的阀门购销合同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属刑事犯罪。因此,合议庭一致意见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两申诉人无罪。

  即便如此,茂名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虽然大多数审委委员都提出对两申诉人应无罪释放的意见,但结果却是再次否定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合议庭建议对两申诉人作出无罪判决的报告。基于两申诉人已入狱服刑3年5个月的事实,茂名中院于2003年1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申诉人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46万元。

  高院再审 云开见日

  丁俭铭、刘子强终于恢复了自由,茂名中院已接受了他们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

  2004年3月1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根据丁俭铭、刘子强的申诉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审被告人丁俭铭、刘子强以苏州阀门厂的名义与茂石化公司签订了购销阀门的合同,虽然两人供给茂石化公司的部分产品是苏高厂的产品,而苏高厂生产的产品是经国家和国际有关部门认证的产品,不属伪劣产品,其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因此,没有证据证实丁俭铭、刘子强有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审定罪量刑均不当,应予纠正。两申诉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2004年4月5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依法判决撤销茂名中院(2002)茂中法审监刑再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丁俭铭、刘子强无罪。

  在广东省高院的主持下,丁俭铭、刘子强终于恢复了自由。此时此刻,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起十分简单明了的民事经济纠纷却被作为刑事罪案起诉,为什么从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到一、二审和再审审理报告,都先后一致认为该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其结果却是无罪的公民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日前,茂名市中院已接受了丁俭铭、刘子强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据悉,这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发生在广东省索赔金额最大的国家赔偿案。

  法律链接

  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

  1.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2.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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