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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雇用“枪手”可被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54 南方日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列出考生考官违纪作弊行为

  充当雇用“枪手”可被开除

  北京消息 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充当或雇用“枪手”者,今后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最重处罚是开除。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作弊者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处理办法同时规定,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考官:

  9种行为违纪10种行为作弊

  考试工作人员9种违纪行为: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10种作弊行为:1.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生:

  9种行为违纪14种行为作弊

  考生9种违纪行为: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如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4种作弊行为: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至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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