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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罚款5万元以下”力度不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9:12 南方日报

  百余意见“挑刺”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拖欠工资罚款5万元以下”力度不够

  本报讯(见习记者/贺平涛)《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在媒体公开以来(详见本报4月14日C03版),市民反应十分热烈。昨天,意见征求工作已经结束,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不少企业员工,尤其是一些公司的人事主管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百余条,而焦点集中在如何处理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日工资的计算等方面。

  意见一:

  企业定期汇报加班及工资支付情况

  许多员工来电、来信认为,目前有些企业要求员工无限时加班,以致员工超负荷劳动。法规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遏制这一现象。更有少数基层劳动管理部门对企业超时加班包庇纵容,法规对此也应该严惩。有市民还建议,企业应该像报税、年检一样,定期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员工的加班加点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意见二:

  企业拖欠工资可处停业整顿

  不少市民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应该增加“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和“对企业负责人办班学习”等处罚形式。

  市人大法委表示这些意见有代表性,将很有可能在法规修改时得到采纳。特别是应加大对不法企业曝光的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动员各界力量进行监督,遏制企业欠薪。

  意见三:

  补休仍应发放加班费

  一些市民来电询问,一些企业在节假日不给员工放假,以事后安排补休的方式不给员工支付节假日的加班费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变相克扣加班费?他们认为应该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单价的100%给予一定补偿。市人大法委认为市民的意见有一定合理性,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上供委员们讨论确定。

  意见四:

  日、小时工资计算不够准确

  法规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1.75日,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而许多员工特别是薪酬主管认为,这样计算不尽合理,原因是没有把一年中的10个法定节假日刨除。若抛开计算,这一数字应该是20.92。另有意见指出,现在许多企业都实行7小时工作制,小时工资应为日工资除以7小时。还有意见说,该条例只是调整了计时工资,而对计件工资涉及较少,建议专章规定。市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月工作日的计算,将会考虑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统一规定。

  意见五:

  三个相关条例应合并

  有市民包括很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提出,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都涉及了工资支付方面的内容,是否能将这两个条例与正在制定的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归纳合并。法委负责人表示,欠薪保障条例重在事后补救,工资支付条例则从预防着手全面加以规范。在立法中将尽量避免工资支付条例中重复以前法规中规定过的内容。

  意见六:

  焦点问题举行听证

  市人大法委主任王璞表示,工资支付法规的调整几乎涉及每一位劳动者,同时也涉及众多的企业主,按照深圳制定法规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出台,除了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外,还应最大限度、最广泛、最充分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有可能,市人大将就工资支付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对市民较关注、争议较大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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