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可先找顾问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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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9:21 南方都市报 |
业主维权可先找顾问商量 省建设厅认为有必要发展“业主权益顾问”机构,建议省人大适时作出规定 本报讯(记者邹琳 通讯员曾德明)在房地产业的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作为个体往往处于弱势一方。针对这一情况,省建设厅昨天表示,发展“业主权益顾问”机构并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很有必要,建议省人大将此列为今年修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往往难以维权 今年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马赖洪提交《关于提倡和扶持发展“业主权益顾问”机构的建议》。据马赖洪介绍,广州九成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即使有也多由兼职人员组成,而且他们缺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维护业主利益。 由此,马赖洪建议发展“业主权益顾问”公司及类似机构,协调解决业主们面临的问题,如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剖物业管理公司运作机制,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及财务监督机制等。“业主权益顾问”类似于开发商聘请的监理人员,也类似于代表当事人权益的律师,代表聘方的利益,指导甚至代替“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权益顾问”公司等机构可在服务过程中合理收费。 办顾问机构需设市场准入 对此,省建设厅表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去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为规范和发展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业主都欠缺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省建设厅认为,发展“业主权益顾问”机构是有必要的,此类机构属于社会的咨询服务机构,其服务方式是接受委托并提供相关服务,其服务亦非强制性,故其标准可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和项目协商确定。 如果此类机构的素质不高,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就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省建设厅建议,此类服务机构需要设置市场准入。 省人大计划今年修改1998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建议省人大在修改《条例》时,将发展“业主权益顾问”咨询服务机构和是否需要设置市场准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为《条例》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后的条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