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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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0:4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 (记者谢绮珊)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