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考试作弊各科成绩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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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3:04 扬子晚报 |
昨天,教育部公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制定历时7年。其中规定,如考生在一科考试中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考试成绩全部无效。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和教育部先后颁布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8号令,1992年)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7号令,1998年),对自学考试、高考、成人高考的违规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原有的这些违规处理办法有加以统一完善的必要,主要表现在: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原有的违规处理办法不尽一致;部分规定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处理力度不够;由于当时的原因,缺乏对考生携带通讯工具和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有效制约;新形势下考试机构和考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增多。 《办法》体现五大变化 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副主任梁育民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办法有五个变化: 首先,处理办法将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全国统一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并入同一处理办法,解决了违规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增加了新作弊手段的违规处理条款。如,对考试中考生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或信息等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第三,提高了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将违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对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对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对考试机构和考点因管理不善所产生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加大了违规处理力度。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机构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在当地承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资格。 第五,考生不服可申请复核。考生或考试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单位在受理后30日内依照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作弊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针对考试诚信问题,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赵亮宏称,处理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并向招生单位提供,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赵亮宏说,此档案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但接受并不是主动提供,这个办法对其他部门没有约束力,如果查询,教育部可以提供。但是招生系统、招生机构也属于教育系统,因此教育部会及时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 他还表示,随着诚信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将会被其他部门自觉采用,是否把诚信情况进入考生档案,甚至进入人事档案,由招生机构自行决定。 其他考试参照《办法》 据介绍,国家教育考试,指的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还有一些在学校内的考试,大部分不是全国统一的考试,所以没有加入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比如,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四六级考试等。但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网上售题”不可信 针对目前网上不断有试题答案出售一事,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昨天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包括答案,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凡是泄露、盗窃、出售国家秘密或者以此名义从事的各种诈骗活动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予以严肃查处。网上出售的试题答案都是假的,希望广大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不要受骗上当,避免在经济上受损失的同时影响考生正常考试。 “命题专家讲座”系假冒 对于一些高考讲座、报告会声称请到了教育部考试中心特邀命题专家、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命题组顾问、教育部考试中心兼职研究员、教育部考试中心高考评析组核心成员等说法,教育部昨天正式对媒体公布了声明。声明称,现在一些讲座宣称的这些所谓专家顾问,都是假冒的。考试中心严格禁止本中心工作人员及聘请的命题专家、顾问等参加此类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没有委托过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此类活动;教育部考试中心在过去和今后都不会委派或同意任何专家、顾问或研究员参加此类活动;对假冒教育部考试中心工作人员或考试中心特聘专家、顾问、研究员参加此类活动的任何个人,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新华北娱 14种考生作弊行为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吕诺(据新华社) 10种工作人员作弊行为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作弊: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吕诺(据新华社) 9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吕诺(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