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幼童勒索竟绑出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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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5:15 信息时报 | ||
首案: 一万元如此轻易得手 据悉,该案两名嫌疑人夏志军、钟观政分别是来自湖北和重庆的农民,一起来到花都打工。 2003年10月12日上午9时许,两人百无聊赖,驾驶着无牌摩托车去到花都区某镇一高速公路的高架桥上闲聊,突然见一3岁幼童黄某某独自一人在路边,两人想起夏志军的姐姐没有小孩,便将该幼童抱上车带至夏志军弟弟的出租屋内,准备把小孩送给夏的姐姐。但在夏打电话问姐姐要不要小孩时,遭到其姐姐严词拒绝,并告诫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叫他们把小孩送回原地。 但这时的两人却并没将其姐的告诫放在心上,而是将幼童继续关押。直至第二天,两人看到该幼童家人张贴的寻人启事时,顿起贪念,遂根据寻人启事提供的号码,打电话给小孩的家属,称其子在他们的手上,归还可以但必须支付酬金,并提供了一个银行账号。为了孩子的人身安全,幼童家人迅速将人民币1万元存入账户。同月15日,家人根据两人提供的地址,在一小学门口找到失踪了3天的小孩。 捷径: 发现一条生财“好”道 没有任何风险,1万元就这么轻易地得手。夏、钟两人在躲了两个月后,看到一切风平浪静,遂认定此为一条绝佳的发财之道,逐渐走上了专门绑架勒索的道路。 12月11日下午5时许,两人经密谋后决定再干一票。这回两人事先准备好了勒索信,窜到某镇一村庄中,见5岁袁某某和一小女孩一起行走,便欺骗男孩说“你父母叫我们接你回家”,随后,将男孩的书包及勒索信交给女孩叫她给其父母。然后把袁某某带到另一个镇的一出租屋内关押。这次两人又顺利勒索到袁某某家人人民币3020元。得款后于次日晚8时许将袁某某释放。 破案: 第四次作案落入法网 两次出手均全身而退后,两人开始变本加厉,10天之后又去外面寻找目标。同月25日上午10时许,两人窜到某镇前进村的一个高速公路的隧道下,看到一边走边哭的女孩唐某,便将其绑架至一小学对面的一出租屋内关押。后两被告人以上述同样方式勒索唐某某家人人民币5220元。得款后于次日晚8时许将唐某某释放。 2004年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夏志军、钟观政经密谋后再次来到花都区某镇一农村附近,将唐某某(男孩,4岁)绑架,带到一小学对面的一出租屋内关押,就在两人筹划如何进行勒索时,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接连发生的勒索幼童案早已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注意,并进行了严密的布控。 第二天早上,两人还没从发财美梦中醒来时,公安人员早已破门而入,当场将两人抓获,并解救出被绑架的小孩唐某某,缴获作案用的摩托车、手机、储蓄卡、自行车、信封、信纸等物件。 庭审: 两被告一诡辩一装傻 4月12日,花都区检察院以两人涉嫌绑架罪向花都法院提起公诉。可笑的是,夏志军对指控中后三项绑架事实并没有异议,却说第一次的“作案”不能称之为绑架,因为小孩只是其在路上捡的,而钱是被害人家属自愿给的,并不是他主动去勒索的;另一被告人钟观政则在法庭上“装疯卖傻”,辩称自己对全部事实都记不清了。 判决: 罪名成立两匪各判15年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就被告人夏志军辩解称第一次作案没有绑架的故意,钱是被害人家属自愿付出的事实,根据被绑架幼童家属的报案陈述与两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已证实被告人夏志军、钟观政开始虽没有绑架事主的故意,但在小孩没人认领后,未将小孩带回派出所或有关部门,而是将其带回其弟出租屋,看到寻人启事后还打电话给其家属并要求将钱存入指定账号,其行为已完全构成绑架罪,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 对于钟观政辩称自己完全不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也不记得发生过的事情,根据同案夏志军的供述、被绑幼童家属的报案陈述、以及有关的书证与被告人钟观政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钟观政确实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人绑架罪名成立,并判处被告人夏志军、钟观政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退赔勒索的全部赃款,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信息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