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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不该是教育学生的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8:33 新京报

  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取消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这是教育职责和教育精神的回归,也是公民权利的回归。

  学校是一个“育人”的场所,但不知从何时起,我们的教育机构就普遍地把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当成教育学生的手段之一。表面上,它是以开除个别“坏学生”达到教育更多在校学生的目的,这样做的效果的确有,但是有限。不仅效果有限,而且对于被开除或被勒令退学的学生来说,学校事实上等于放弃了对该学生的“教育”责任,从而把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了“社会”。

  然而,谁是“社会”呢?学校难道不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吗?更可怕的是,开除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一个孩子一旦被某个学校开除,往往意味着再没有学校愿意接纳他,也意味着这个学生从此可能失去通过正规的学习渠道获得相应知识和文凭的权利,从而失去进入主流社会的“通行证”,也就面临着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任何社会都没有权力把任何一个人边缘化:同样,被社会边缘化的人越多,反社会人格的人也有可能越多,这个社会面临的危险和挑战也越多。

  我们还应该看到,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学校把孩子“踢”出校门,事实上直接违背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因为该法规定,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开除学生或勒令其退学,等于剥夺了他这个权利。

  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理念:学习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终身性权利。这个权利不因自由乃至政治权利的被剥夺而剥夺。因为学习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不被社会遗忘和抛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公民个人不断追求文明的“去野蛮化”的过程。过去有媒体报道,监狱的囚犯可以被允许考大学,某学院的院长对一位被判刑的博士生“送课上门”,那么学校就更没有权力对犯错误的学生开除学籍。

  我衷心希望,“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不仅仅是浙江省中小学的管理逻辑,而应该是全中国中小学的管理逻辑;不仅仅是全国中小学的管理逻辑,而且也应该是全国所有大学的管理逻辑。如果说以前“包分配”的大学体制使大学生成为某种程度上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而可以对其中犯规的同学采取开除措施的话,今天和未来大学生的自由择业已经使大学开除学生失去了理由。本报特约评论员童大焕(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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