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容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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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8:33 新京报 |
新闻背景: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各中小学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了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详细报道见今日A12版) 浙江省此举实属首创。在此之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是通行全国的校纪处分;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以强制学生离开学校,不再为其提供任何教育服务,这已经是全国各地中小学管理中的通则。 然而,这个全国通行数十年、似乎天经地义的“通则”其实存在很大问题。我的观点是:小学与初等中级学校根本无权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我的理由很简单:在义务教育领域,学校根本无权拒绝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以我国的《宪法》与《义务教育法》为据,对于国家与政府而言,向所有公民提供九年的初级与中级教育是天然的、宪法位阶的义务,是不得不承担的法定责任;而对于公民来说,接受九年的初级与中级教育是天然的、宪法位阶的权利,此类权利非经法院宣判,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剥夺。小学和初级中学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这样的处分,这实质上等于剥夺了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的公民权利。 各地各级小学与初中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直接提供者,也就此成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这一法定责任的具体承担者与履行者。小学和初中开除学生学籍、勒令学生退学,这就意味着学校把自己应尽的教育义务转给了家庭与社会,也意味着学校以学生违反校纪为由拒绝为违纪学生提供应得的教育服务;这样的行为在实质上等同于推卸法定责任。 然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赋予过学校推卸法定责任与剥夺公民教育权利的特权;无论从国家责任还是公民权利的角度思考,以实施义务教育任务为己任的小学与初级中学根本不应该有开除学生与勒令学生退学的权力。即使学生触犯了国家法律,只要司法机关没有剥夺其享受义务教育的公民权,学校就必须为其提供应得的义务教育服务,更不用说学生只是违反了校规校纪而已。让人遗憾的是,如此浅易的道理却长期被人们忽视,以至于“开除”、“勒令退学”这样的处分竟然被写入了各地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之中,最后居然演变成为全国中小学义务教育管理中的“通则”。 浙江省此次毅然打破“通则”,废除了“勒令退学”与“开除学籍”的处分,乃是对义务教育精神的一次回归。这次改革将中小学不该拥有的权力从其学校管理中彻底剥离出去,既保障了所有学生享受义务教育服务的公民权利,又体现出国家与政府切实履行宪法义务的责任精神,应当为全国各地所效仿。毛飞(北京学生)(来源:新京报)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