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与缘——中国首例特大连环串子案纪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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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8:55 南方日报 |
长篇纪实 赵盛强 著 晴天霹雳——儿子不是自家的 峰回路转——亲儿竟在朋友家 一波三折——千里寻亲才开始 孙超因为上学不能参加审理,孙华东带着孙超的委托书,作为孙超的代理人,拖着生病之躯,上庭替儿子打官司。 孙华东代表孙超做了简短的陈述,然后代表孙超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因为串子事件遭受到精神打击,要求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2、因为串子事件使孙超有了两个父母,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被告的过错增加了孙超赡养父母的负担,要求被赔偿原告赡养费20万元;3、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被告方代理人进行了简单的答辩: 1、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要在法律范围内确定; 2、孙超与孙华东夫妇尚未解除抚养关系,原告提出的赡养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赔礼道歉问题,应在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正确判决后通过合理的形式解决。 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对此案争议焦点几乎没做辩论,而且就焦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原告又不同意庭上调解,在履行了法庭审理程序后,审判长在开庭30分钟后宣布法庭审理结束,待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判决。 2002年12月18日上午9点,东昌区人民法院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就轰动全国的通化连环串子案做出一审判决。 原告方除赵达和孙超因上学没出庭外,其余四人出庭。被告方通化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郭瑞霞及委托代理人出庭。 法庭分别对四个案子进行宣判。 首先对赵盛强、宫克夫妇告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一案做出判决,其要点如下: 1、原告要求被告人民医院赔偿委托律师车辆肇事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二原告与赵达虽非自愿收养关系,而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但原告实际抚养赵达20余年,并行使了监护权,且赵达至今尚未找到亲生父母,故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原告对赵达的抚养、教育系其法律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赵达的费用18.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二原告未能对亲生子行使监护权,给二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原告的亲子已经找到,二原告受到了相同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应赔偿二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5万元。 4、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原告寻子、寻亲费4.5万元。 5、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12310元,原告承担7900元,被告承担4410元。 接着,9点20分,法庭对孙华东、李爱野夫妇状告通化市人民医院侵权一案做出判决,要点如下: 1、被告应协助原告寻找亲生子。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有义务协助原告找回亲生子。 2、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抚养费。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非亲生子抚养了20年,并为其支付了所有费用。二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没有向法院提供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对给付抚养费18.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法院确定被告应付给原告抚养孙超补偿费35457.98元。 3、被告应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并脱离本地实际情况,故法院无法支持。考虑原告精神上所受的极大痛苦及没有找回亲生子的严重后果,法院认为被告应赔偿两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 (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