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超标”也要缴税 超过部分将并入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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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8:57 南方都市报 |
特别提醒 本报讯(记者孙莹 通讯员庄淑莹 邓敏虹)近日,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不少市民和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的税收政策普遍存在理解上的误区,有的企业甚至随意提高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对此,市地税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特别提醒市民,住房公积金“超标”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介绍,按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的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20%。 市地税局有关人员表示,超过核定缴存基数或规定比例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务机关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 一名女医生郑重地签上自己的名字。本报记者 刘可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