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此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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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10 南方都市报 |
据新华社杭州5月21日电 从今年9月1日起,浙江各中小学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处分学生要开听证会;处分撤销后,学校需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教育厅获悉,浙江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将作重大修改,其中包括《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王振斌说,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试行的新管理办法,无论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阶段,都将取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强制措施,义务教育阶段还将取消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和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都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还规定,对学生给予处分,必须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王振斌表示,如此修改的目的就是要让学校慎重对待每一个学生的处分,在全社会全面树立教育公平理念,保障公民的平等教育权利和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