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公车指定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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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31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卢晓曌)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上月出台《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维修的通知》,对省直单位2004年公务用车维修实行协议维修制度,将公务车的维修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协议期限从2004年4月起至2005年3月止。 通知规定,广东省直各单位的公务车维修可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协议维修厂范围内自行选择,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审定。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及保养(包括打腊、美容、内部装修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凡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保养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厂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需就地维修的,要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维修费用要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通知规定,省直各单位不得向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以政府公务用车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协议维修厂应给予公务用车在广州市区范围内免费提供24小时拖车服务、免费接送维修服务、优先维修的服务。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作出终止合同、取消协议维修资格和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 A.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B.被车主单位有效投诉记录累积2次以上的; C.未经车主单位同意,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的,或擅自转厂(非协议厂)维修的; D.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托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E.与车主单位有关人员相互串通提高维修费用或单方面提高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的; F.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贿赂车主单位有关人员的。(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