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属永久居民 婴儿才可在港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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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1:47 人民网 |
人民网香港5月22日电受惠于“个人游”计划放宽,近月到香港私营医院分娩的内地孕妇有所增加。不过,若父母双方皆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孕妇在港诞下婴儿虽然可拥有香港出世纸,但却不能成为香港的永久居民,倘若父母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婴儿便是本港永久居民。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42天内须办理出生登记。条例亦列明,婴儿须由父亲或母亲,父母的结婚证书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本,或父母的身份证及有效的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身份证明书等,前往出生区域内的分区登记处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过,根据《基本法》第24条规定,婴儿的父亲、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是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本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子女才可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刘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