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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为何不用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5:00 信息时报

  尽管车主持有停车卡但卡上已注明“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深圳福田法院据此认定双方非保管关系被告不用赔偿

  本报讯(记者黄珊)时下,商场、饭店、写字楼等大型建筑都建有地下停车场,供出入车辆有偿或无偿停放使用。不巧发生车辆失窃,停车场有无赔偿责任?这时,停车场开给顾客的取车凭证如何载明双方责任,将变得十分重要。深圳福田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停车失窃案,法院根据停车场开出、顾客也接受的一张“车辆出入车场卡”,排除了停车场方面的赔偿责任。

  事因:

  丢了本田状告停车场

  2001年1月19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营业部(下称营业部)花29.8万元买了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沪B/Q06××。翌年5月起,营业部开始把车长期停放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的某医院(下称医院)地下停车场。

  2002年10月8日上午,营业部将车停放到停车场。进场前,管理该停车场的深圳市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发给营业部1张“车辆出入车场卡”,卡上注明该车牌号为Q06××,入场时间是10月8日9时59分。这天下午3时50分,营业部取车时发现本田不翼而飞,当即报案。

  营业部认为,该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口,相对封闭,双方是保管关系,正是停车场保管不善才使得本田失窃,便将停车场、医院和物业公司一齐诉至法院,索赔被盗车辆损失25万多元。庭上,营业部还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开给其他顾客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试图证明停车场确实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停车场:

  只经营停放服务不保管

  停车场和物业公司完全否认了营业部的主张。他们说,在物业公司发给其的“车辆出入车场卡”正面标注了“敬请车主仔细阅读背面‘持卡须知’”的提示;该卡背面则写得明明白白:“一、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二、此卡为车辆进出计时凭证,进小区时领取,出小区时交回。三、车主应摇起玻璃,锁好车门,加上防盗保险锁。……”可见,上述内容已经明确告知营业部,停车场和物业公司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保管。停车场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只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没有保管内容;至于收取的费用,是车辆停放服务费而非保管费;再者,停车场安全措施到位,工作人员尽责,停车场没有任何责任。

  医院也称,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收费3元。停车者只交几块钱车位使用费,却要求三被告承担丢车的全部损失,则风险和利益严重失衡,违背等价有偿原则和公平原则。

  判决:保管关系不成立车场无责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只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关系方能成立。营业部驾驶本田进入停车场前,物业公司向其发放的“车辆出入车场卡”已明示:此卡是车辆进出计时凭证,车场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可见,停车场没有接受该车辆,营业部也没有将车交付给对方。至于“车辆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庭审中,原、被告都承认这只是报销凭证,不是保管凭证。再者,营业部不能提交停车场在事发当天开给丢失车辆的保管费发票。故此,法院认定停车场没有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意思表示,也未向营业部给付保管凭证,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关系。

  此外,法院还指出,停车场是根据停车的时间而非车辆的价值进行收费,这与保管合同中对保管物进行清点的做法也有较大差异。停车场是专事停车的场所,虽只有1个出口,相对封闭,但营业部据此认为双方便形成了保管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认定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营业部的诉请。(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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