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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孕协议无助禁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6:59 信息时报

  何向东

  日前,一家超市招聘员工时,要求应聘者进超市的前两年内不能怀孕生育,否则不予以录用。超市人事部解释称,超市有用人自主权。

  由于目前就业市场中,招聘方的选择余地大,因此招聘方往往会对女性提出“不准怀孕”等“霸王条款”。可是,女性即使是在应聘时答应了招聘方的要求,一纸禁孕协议就真的能让女性禁孕吗?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公民的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生育子女,也可以选择放弃生育子女。同时,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因此,招聘单位的“禁孕协议”限制了女性求职者的生育权利,这样的合同条款也是无效的,自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像“禁孕协议”即使是双方签订了,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女职工怀孕后,单位会不会辞退女职工呢?答案是单位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同样违法。这是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众所周知。

  虽然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但是女职工生育毕竟会给单位造成影响和损失,那么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权益又该由谁来保护呢?对此,笔者认为,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关键不在于要强制用人单位做什么,而应当是要着重解决“社会要为招聘女性就业的单位做什么”的问题。我们整个社会就应当建立一种对解决女性就业的单位进行补偿(可是政策、也可是经济等)机制,只有让接收女性就业的单位不吃亏了,女性就业也就不再尴尬了。(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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