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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亮点令人鼓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17:01 信息时报

  晏扬

  为了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教育部日前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将首次在即将举行的2004年高考中使用。

  众所周知,各类全国性的统一考试(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长期以来缺少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不仅造成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尺度不一、随意性较大,无法做到公平公正,而且使得被处罚者难以心服口服,由考试处罚引起的矛盾纠纷,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因此,教育部出台的这个《办法》,虽然未必是一个尽善尽美的规章,但足可以作为处理考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起到统一处罚尺度、规范处罚方式的作用,其积极意义毋庸赘述。

  细读《办法》全文,有两个“亮点”特别引人注目,值得一议。

  一是,《办法》将考生考试违规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大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违纪”情节较“作弊”要轻得多,因而处罚力度也轻得多(如规定取消“违纪”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而作弊考生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均无效等)。而以往各类考试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大多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不管考生的违规情节是轻是重,都一概以作弊论处,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与考生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违规情节和性质完全不同,却往往给予同等的处罚,这对于受罚考生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办法》区分不同的违规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是处罚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更加合情合理,也更能让受罚考生接受和信服。

  二是,《办法》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分为“违纪”和“作弊”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以往各类考试的纪律规定,大多是针对考生,而较少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并不少见,而且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其考试违规更方便、更具有隐蔽性,和单个考生违规相比,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影响面更大、性质更恶劣。单方面约束考生的行为而不约束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无法真正杜绝考试违规现象,并很可能滋生腐败、黑幕、徇私舞弊,影响考生及社会对考试公平公正的信心;也只要严惩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考生的违规行为才会减少以至杜绝。

  当然,教育部出台的这个《办法》,所针对的只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各地方组织的各类考试,以及各级各类学校日常组织的考试,如何认定违纪、作弊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有待于各地方、各学校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各地、各校在出台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时,同样应该坚持这两个原则。(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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