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风波平息,保姆终获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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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7:22 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璐)1月15日,本报A5版刊登了《》一文。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将共青团路二村2幢102室房屋判归保姆付大芬所有。 48岁的付大芬是四川富顺县人。1996年起,她在共青团路二村一位姓徐的离休干部家中当保姆。徐老1993年离婚后一直独居,膝下无子女,虽有兄弟姐妹,但长期没有来往,无人照顾生活起居。付大芬照顾老人7年多,两人之间结下深厚的情谊。去年4月28日,徐老与付大芬在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两位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签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在协议中,徐老认付大芬为干女儿,照顾老人的起居生活;老人承担她的生活费;老人去世后,安葬事宜由付大芬办理;老人在共青团路二村2幢102室的一套住房归付大芬所有,其他亲属无权干涉。该协议一式三份,由两人签名画押。 徐老去世前,付大芬曾想对“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雨花台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得知老人尚健在,建议她把协议改成“遗嘱”,再作公证。工作人员为教付大芬写“遗嘱”,在一份协议原件上直接做了修改。老人去世后,付大芬向徐老的亲属出示了这份“遗嘱”。老人的亲戚认为,这份“遗嘱”已作了更改,不具备法律效力;老人的房产应归他们所有。 今年1月,雨花台区法院判决付大芬无权接受遗赠。1月8日,付大芬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认为,徐老与付大芬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付大芬出示的“遗嘱”上没有徐老的签名,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付大芬能否获得老人的遗赠,应该着重结合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履行来作评判。结合本案的案情,付大芬对老人已尽到扶养义务,虽然最终未参与办理有关的丧葬事宜,但因徐老的丧葬费用均由湖南路街道办事处报销,故应确定付大芬已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她有权获取遗赠。 同时,法院还判令被告方负担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各5060元。 (编辑 小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