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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MTV要付费,华纳唱片诉"唐人街"侵权案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0:07 法制日报

  郑宇

  一直受媒体关注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纳唱片)诉北京市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唐人街)侵权案终有结果。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由于营业中使用没有获得唱片公司放映许可的MTV,被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判令唐人街:未经华纳唱片许可不得放映涉诉的三首MTV作品,并赔偿华纳唱片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唐人街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3年12月以MTV只是录制、传播歌词歌曲作品的一种手段,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华纳唱片作为MTV的制作人,不享有许可他人放映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主要上诉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自3月1日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天为)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盈科)接受中外五十余家唱片公司的委托开始向全国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以来,有相当一部分卡拉OK经营者已分别联系上述二家律师事务所并就其侵权行为支付了赔偿金,但还有许多卡拉OK经营者持与唐人街同样的看法,在等待观望。

  据悉,国家版权管理机关早在1993年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关于对卡拉OK录像带或激光视盘是否属于录像作品或录像制品的答复》(权办字(1993)第47号)中就指出:卡拉OK录像带或激光视盘正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九)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规定的最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应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终审判决中认为:……涉案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三首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是正确的,上诉人唐人街公司关于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不享有许可他人放映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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