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将修改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监督员享有独立表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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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0:23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察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作出修改,内容涉及人民监督员制度适用范围和监督性质等17项内容。 修改后的《规定》内容中,明确要求所有承办直接受理侦察案件的检察机关都应当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述的权利,人民监督员的一次任期是5年,连任不得超过2次,监督员可以自行辞去职务。在对原有《规定》作出修改的同时,对于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承担的责任,在《规定》中新增加的内容要求,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泄露评议表决结果,不得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和其委托的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规定的,检察机关将依照《规定》,和有关部门协商,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职务。 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方面获悉,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有31件拟撤案、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经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否定后被检察机关依法采纳,重新进入立案、起诉法律程序。另外,截至今年4月底,四川、湖北、福建、河北等推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的10个省份,已经选任人民监督员6240名,其中有3187人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者有法律工作经历,人员素质和法律素养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央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