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不必戴手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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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2:08 红网 |
据5月22日《天府早报》报道,前(20)日上午,两名干警和一名武警押着25岁的杨永全走进金堂县民政局。戴着锃亮的手铐,杨依然满脸笑容,旁边的女友更是掩饰不住内心的喜悦,边走边摸着身上的证件——40分钟后,她和苦恋8年的服刑男友领到了两个大红本本,他们结婚了。杨永全成为“允许服刑人员结婚”规定出台后四川省首名亲自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犯人。 “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本来是一件挺有人情味儿的大好事。但是,“新郎戴手铐”就使喜事、好事大跌眼镜了。喜事、好事似乎应该办得更好一些。 就手铐的用途来说,是对服刑犯人使用的一种戒具,是为了防范服刑犯人以暴力危及他人。服刑犯人杨永全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未到监狱而是在金堂县看守所服刑,显然犯罪情节轻微。当5月18日,杨永全向管教提出结婚申请,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紧急商量。考虑到杨永全的表现很好,第二天就同意了。鉴于“表现很好”的实际情况,如果真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完全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地由两名干警和一名武警押着,更没有必要戴着锃亮的手铐,在尴尬的境地办理结婚登记这样的终生大事。 服刑人员是特殊人群办理结婚登记,特事理应特办。2003年9月25日生效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一条第七款要求,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暂行规范》中明确提到了允许“巡回登记”。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称“不能到看守所登记结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改变作风,实现了到看守所“巡回登记”,也就不会出现一边讲人性化、一边不讲人道的“新郎戴手铐”的不协调现象。(稿源:红网)(作者:孙金栋)(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