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产妇求急救医院却疏于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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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16:1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翁贤权叶科技 宁波晚报讯一起“胎死腹中”引出的医疗纠纷案件前天由余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余姚某医院因未积极履行护理及救治的义务,在原告产妇的胎儿导致死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被法院判令赔偿产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6059.65元。 原告李某已生育一女,根据国家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部门安排原告可再生育一胎。李某于去年5月怀孕。怀孕期间,经检查均显示胎儿正常存活。 今年2月5日上午11时,李某感到腹痛并有少量羊水流出,于次日零时半到被告的产科寻求急救。医生在凌晨2时对原告进行了检查,检查显示胎儿正常存活,处理意见为“择期剖腹产,要求注意胎心、胎动变化”。此后,被告未随时对原告进行观察。当天7时50分,经原告要求,医生再对原告检查时发现胎儿胎心消失,胎儿已经死亡。事后,李某接受了引产手术。 李某要求医院方面对胎死腹中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协商未果,于3月1日向余姚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胎儿的死亡并非医院直接侵权造成,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收治已是高龄产妇的原告入院后,从第一次检查到发现胎儿死亡的5个多小时的时间内,被告没有积极履行护理及救治的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客观上精神受损,被告应当按过错程度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